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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局曝光40个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违法典型案例!如何查处40个违法行为?看→违法情形+违反法条+处罚依据

2024-11-13|韩杰


总编辑:韩杰  吉跃伟

无锡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违法典型案例(第二批)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本刊记者从无锡市市场监管局官方微信公众号“无锡市场监管”获悉,该局于2024年10月29日在官微上公布了第二批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违法典型案例。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面排查整治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隐患,严厉打击电动自行车领域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今年以来无锡市市场监管局围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重点任务,坚持问题导向、压实各方责任,深入贯彻“四个最严”要求,同时结合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例。本刊将该局公开曝光的此批案例内容予以宣传报道,以供全国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学习参考:


案例1


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阴市月城斯米特电动车商店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3月19日,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售的3辆“小刀”电动自行车(型号:TDT23301Z)实际车辆外观与合格证标示不符,经无锡市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检验,上述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项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规定的要求,整车质量检验结果为73.6kg,标准要求为≤55kg。 

经查,当事人为了能满足客户需求,将上述3辆电动自行车的进行了改装。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2024年4月29日,江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电动自行车3辆,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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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宜兴市万石镇黄飚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车专用蓄电池案


2024年2月22日,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无锡市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显示宜兴市万石镇黄飚车行销售的“光宇”牌电动车专用蓄电池在市级监督抽查中被判为不合格。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2月26日对当事人送达该检验检测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8日从经销商处购进8只“光宇”牌电动车专用蓄电池(规格型号:6-DZF-20;生产企业名称:哈尔滨光宇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中源大道18270号)。至2024年2月26日案发被查时为止,未有售出,抽样8只(其中4只在当事人店内备样),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4年4月3日,宜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备样的不合格电动车专用蓄电池4只,罚款168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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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梁溪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无锡鑫悦途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反射器、照明等项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月30日、2024年2月19日,梁溪区市场监管局分别收到无锡市市场监管局的告知单及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称,在天津市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当事人销售的规格型号为TDT617Z、生产日期为2023-02-23、商标为五羊的电动自行车经抽样检验,反射器、照明项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在杭州市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当事人销售的规格型号为TDT625Z、生产日期为2023-08-31、商标为五羊的电动自行车经抽样检验,脚踏骑行能力、车速提示音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4年7月18日,梁溪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676元,罚款8996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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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


锡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无锡踏浪车业有限公司生产整车质量等项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21日,锡山区市场监管局接无锡市市场监管局交办移送函,当事人生产的型号TDT039Z电动自行车(生产日期:2023-09-15)经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标识与警示语、整车质量、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互认协同充电项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GB 42295-2022)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生产及销售涉案电动自行车60辆,货值金额为54000元,违法所得为288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9月30日,锡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880元,罚款918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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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


锡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无锡沃特摩托车科技有限公司虚构交易销售擅自改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4月22日,锡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线索,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从无锡白龙马车业有限公司购进电动自行车12辆,通过其在京东平台开设的店铺“沃特电动摩托车专营店”进行销售。当事人对其中的11辆电动自行车改装了蓄电池仓、更换了与认证不一致的蓄电池;对1辆电动自行车更换了与认证不一致的蓄电池。本案货值金额31152元,违法所得390.73元。

还查明,为提高其京东平台店铺“沃特电动摩托车专营店”展现量,自2023年3月开始,当事人通过个人杨天臣联系刷手,刷手下单后,向刷手邮寄空包的方式完成交易,通过虚假的销售状况,欺骗、误导消费者。查实的虚假交易共计39单,刷单订单金额168598.99元,当事人向个人杨天臣支付用于刷单的费用为172687元。

当事人销售擅自改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2024年9月11日,锡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90.73元和罚款32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虚构交易制造虚假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9月11日,锡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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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


惠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惠山区堰桥韩志强电动车店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及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29日,惠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惠山区堰桥韩志强电动车店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一台正在改装的冠能六代T60-D-悦享CL版电动自行车,当事人购进该电动自行车后加长鞍座及靠背,擅自将鞍座长度改装至600 mm(标准值:不超350 mm)和加装靠背,导致外观与出厂不符。原车《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标注蓄电池类型为铅酸(蓄电池型号:6-DZF-12,蓄电池容量(AH):12,额定电压:48V),当事人擅自更换安装为石墨烯铅酸电池(产品名称:华宇牌雅迪TTFAR石墨烯3代Plus电池,蓄电池型号:6-DMF-38,蓄电池容量(AH):38,额定电压:72V)。

涉案电动自行车被加装、改装后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所示外观及数据不符,且违反了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相关要求。涉案货值5099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2024年10月15日,惠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99元,没收涉案电动自行车1辆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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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7


新吴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新吴区余宁电动车经营部销售未安装脚蹬且鞍座长度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7月4日,新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无锡市新吴区新安街道南湖园路96号的新吴区余宁电动车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的6辆电动自行车未安装脚蹬且鞍座长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要求,上述6辆电动自行车从台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进,货值金额为15459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4年7月30日,新吴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涉案6辆电动自行车,罚款46377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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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8


无锡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经开区王一宇车行经营部销售整车质量等项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4月24日,无锡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委托无锡市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1354Z)产品质量监督抽检,抽检结论为整车质量项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要求;标识与警示语项目、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项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GB 42295-2022)的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2日从无锡市大迈车辆销售有限公司处购进3辆涉案电动自行车,进货价格为1330元/辆,并于2024年4月24日,以1980元/辆价格销售给检验机构一辆作为样品进行检验,另两辆作为备样没有对外销售。涉案总货值为5940元,销售获利65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4年8月28日,经开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两辆、没收违法所得650元并罚款5940元的行政处罚。


非法改装!福安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起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典型案例→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本刊记者从福安市市场监管局官方微信公众号“福安市场监管”获悉,该局于2024年10月30日在官微上公布了2起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典型案例。为深入推进行风建设三年攻坚专项行动,进一步整治电动自行车行业乱象,今年以来,福安市市场监管局结合“铁拳”行动,扎实推进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加大电动自行车领域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着力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刊将该局公开曝光的此批案例内容予以宣传报道,以供全国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学习参考:


01

1、福安市某摩托车配件经营部

从事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案

2024年8月28日,福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据职权对福安市某摩托车配件经营部进行检查,现场发现销售区停放的22辆电动自行车中有8辆电动自行车的坐垫被改装为60cm长。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5日从福安市某车行购进上述8辆电动自行车,并对上述8辆电动自行车更换了加长坐垫配件。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宁德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从事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2024年10月10日,福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宁德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

02

2、福安市某车行

从事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案

2024年8月8日,福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据职权对福安市某车行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店内销售区待售的一台电动自行车与其《电动自行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中车辆图片不符。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6月4日从无锡某新能源有限公司购进该台电动自行车,并对该车做了如下改装:1.更换了加长坐垫配件;2.加装了后备箱架。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宁德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从事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2024年10月14日,福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宁德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2100元。

聚焦电动自行车!阳江市市场监管局曝光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违法案件!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本刊记者从阳江市市场监管局官方微信公众号“阳江市场监管”获悉,该局于2024年10月28日在官微上曝光了聚焦电动自行车的违法案件。据悉,今年以来,阳江市市场监管系统深入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集中精锐力量、重拳出击并成功查办了一批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违法案件。现将该局公开曝光的部分违法案例予以宣传报道,旨在警醒电动自行车行业的所有经营者,以此为镜,严格恪守法律法规,坚决抵制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

1

阳江市阳东区北惯镇某电动自行车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阳东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阳东区北惯镇某电动自行车店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发现在售某品牌30台电动自行车与匹配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标示的图样明显不符,尚未安装鞍座、车衣架、左右车体、电池盒等部件,属于待改装状态,现场还发现有30套匹配用于改装上述30台的电动自行车的配件套件,套件内含有鞍座、车衣架、左右车体、电池盒等部件,套件内鞍座长度均超出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即≤35cm)的规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阳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2

阳江市阳东区合山镇某电动自行车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阳东区市场监管局在专项检查中发现,阳东区合山镇某电动自行车店在售的某品牌2台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为48cm,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阳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3

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某摩托配件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阳东区市场监管局在专项检查中发现,阳东区东城镇某电动自行车店在售的某品牌3台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为54cm,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阳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4

阳江市阳东区红丰镇某电动车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阳东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阳东区红丰镇某电动车店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电动车店待销的2台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为57cm,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阳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5

阳江市海陵试验区某摩托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阳江市市场监管局海陵分局在专项检查中发现,海陵试验区某摩托车行待销的2台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为52cm,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海陵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6

阳江市江城区某电动自行车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江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局联合公安、消防等部门联合专项检查发现的线索,对江城区某电动自行车商行检查,发现其在售某品牌的2台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为50cm,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江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7

阳江市江城区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市局联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对江城区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专项检查,发现其待销某品牌的5台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为60cm,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江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8

阳西县程村镇某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阳西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阳西县程村镇某车行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其在售的3台电动自行车尾座上安装有靠背,改装后的电动自行车外观与产品合格证上整车简图不一致,且整体鞍座长度超过35cm。
当事人销售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技术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阳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9

阳西县某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阳西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阳西县某车行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其在售3台电动自行车存在私自加装车身尾部配件行为,1台加装车尾箱,1台加装车尾凳,1台加装车尾靠背板,加装配件后车身形状与产品合格证图片简图不相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阳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德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电动自行车违法典型案例的通告(第一批)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本刊记者从德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微信公众号“德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该局于2024年10月30日在官微上发布了第一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电动自行车违法典型案例的通告。据悉,今年来,德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着力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从严查处生产销售尺寸限值、整车质量、蓄电池防篡改、车速限值、预留解除限速“后门”、过流保护、电机电池超标等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整车及配件行为,以及“换电”、维修等经营性服务中的质量违法行为。本刊将该局公开曝光的此批案例内容予以宣传报道,以供全国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学习参考:

案例一

德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德化县某摩托车行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3月30日,德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德化县某摩托车行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2.处罚款人民币2400元。

接到有关线索,经查,当事人为了提高销量,为了增加美观,对自行车架号为185122301076369电动自行车进行改装,增加了后备箱,并卸下踏板,于2023年9月将该车出售给消费者。2024年3月14日,德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路面执勤时发现该车(车牌号泉州德化269**)与行驶证登记信息不一致。2024年3月15日,我局接到该线索后,组织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并与当事人核实,当事人确认其自行改装后售出。当事人以2100元购进该电动自行车,并以2400元价格卖给消费者,当事人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违法所得300元,货值金额2400元。

当事人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德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

德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德化县某摩托车行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4月26日,德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德化县某摩托车行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2.处罚款人民币2350元。

接到有关线索,经查,当事人为了提高销量,为了增加美观,对自行车架号为167722209037529电动自行车进行改装,增加了后备箱,并卸下踏板,于2022年7月将该车出售给消费者。2024年3月14日,德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路面执勤时发现该车(车牌号泉州德化102**)与行驶证登记信息不一致。2024年4月11日,我局接到该线索后,组织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并与当事人核实,当事人确认其自行改装后售出。当事人以2050元购进该电动自行车,并以2350元价格卖给消费者,当事人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违法所得300元,货值金额2350元。

当事人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德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

德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德化县某摩托车行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5月30日,德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德化县某摩托车行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2.处罚款人民币2400元。

2024年5月15日,德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德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联合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检查,检查发现一辆已售出的电动自行车(车牌号泉州德化290**)与行驶证登记信息不一致。

经查,当事人为了促进销售,对自行车架号为144122393092564电动自行车进行改装,增加了后备箱,卸下踏板,更换了更大的车座椅,改变了车外壳,外壳由出厂的黑色变为浅色,当事人确认其自行改装后于2023年11月将该车售出。当事人以2200元购进该电动自行车,并以2400元价格卖给消费者,当事人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违法所得200元,货值金额2400元。

当事人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德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

滑县市场监管局公布3起典型案例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本刊记者从滑县市场监管局官方微信公众号“滑县市场监管”获悉,该局于2024年10月28日在官微上公布了3起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典型案例。为打击电动自行车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合法合规良好氛围,今年以来,滑县市场监管局全力推进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查处了一批非法改装、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违法案件。本刊将该局公开曝光的此批案例内容予以宣传报道,以供全国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学习参考:

案例一:滑县*美电动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当事人销售规格型号为“TDT2246Z”的电动自行车,经安阳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验,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 标准要求。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车辆,并处以罚款36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滑县*福电动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当事人销售规格型号为“TDT1339-1Z”的电动自行车,经安阳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整车质量、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标准要求。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车辆,并处以罚款2158.8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滑县*亚电动车经营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当事人销售规格型号为“TDT6202Z”的电动自行车,经安阳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验,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标准要求。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车辆,并处以罚款3120元的行政处罚。


武陟县市场监管局电动自行车典型案例公布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本刊记者从武陟县市场监管局官方微信公众号“武陟市场监管”获悉,该局于2024年10月28日在官微上公布了3起电动自行车典型案例。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决落实省市有关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要求,武陟县市场监管局全力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严查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严惩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筑牢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底线,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刊将该局公开曝光的此批案例内容予以宣传报道,以供全国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学习参考:
1、武陟县某商贸有限公司
销售电动自行车车型与出厂合格证简图不一致案
2024年6月24日,武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武陟县某电动车行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型号为TDT2257Z、TDT27Z某品牌电动自行车车型与出厂合格证简图不一致。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22修订)》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武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22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电动车车型与出厂合格证简图不一致的行为,并作出罚款21000元的行政处罚。

2、武陟县某电动自行车中心
销售电动自行车车型与出厂合格证简图不一致案
2024年6月26日,武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武陟县某电动自行车中心销售的型号TDT6133Z某品牌电动自行车,车前有挡风玻璃和手机支架,经比对出厂合格证简图无挡风玻璃和手机支架;销售的型号TDT6144Z、TDT6090Z某品牌电动自行车配装的蓄电池生产企业与出厂合格证不一致。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22修订)》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武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22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6000元的行政处罚。

3、武陟县某电动车店
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5月20日,武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交通知单》,显示武陟县某电动车店销售的型号TDT805Z某品牌电动自行车,经抽样检验,标识与警示语、互认协同充电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标准,依据《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版)》,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武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没收违法所得1100元,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车1辆,并作出罚款2200元的行政处罚。
武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始终坚持对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配件的质量安全进行严格监管,打击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曝光台 | “铁拳行动”!吐鲁番市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5起电动自行车违法典型案例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本刊记者从吐鲁番市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官方微信公众号“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该局于2024年10月29日在官微上曝光了“铁拳行动”5起电动自行车违法典型案例。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引发的事故,已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遏制全区电动自行车在生产、销售、维修环节上的违法行为,吐鲁番市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专项检查,加大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本刊将该局公开曝光的此批案例内容予以宣传报道,以供全国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学习参考:
案例一:高昌区某电动车销售店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5月24日,吐鲁番市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高昌区同某电动车销售店经营场所摆放的36辆电动自行车外观明显与合格证上图片不一致。
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整车质量项目,单项判定: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高昌区某电动车销售店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5月23日,吐鲁番市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高昌区某电动车销售店经营场所摆放的35辆电动自行车外观明显与合格证上图片不一致。
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整车质量项目,单项判定: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高昌区某电动车店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12日,吐鲁番市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高昌区某电动自行车销售店经营场所摆放的15辆电动自行车外观明显与合格证上图片不一致。
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整车质量项目,单项判定: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高昌区某摩托车销售店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10日,吐鲁番市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要求,对位于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雷某电动车销售部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店内摆放有3台金箭牌电动自行车重量和座位长度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高昌区某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30日,吐鲁番市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辖区某电动车销售店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店门口摆放的电动自行车中有4辆电动自行车重量和座位长度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吉安市发布一批电动自行车违法典型案例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本刊记者从吉安市市场监管局官方微信公众号“吉安市场监管”获悉,该局于2024年10月24日在官微上发布了一批电动自行车违法典型案例。2024年,吉安市市场监管局将打击电动自行车等工业产品领域违法行为纳入“铁拳”行动重点任务,坚决落实省市有关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要求,严查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严惩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本刊将该局公开曝光的此批案例内容予以宣传报道,以供全国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学习参考:

【典型案例一】安福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福县某电动车修理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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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2日,安福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福县某电动车修理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457.4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10日,安福县局委托检测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样检测。经检测,所检项目整车质量、尺寸限值-鞍座长度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经调查认定,本案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为4198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安福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不法商家为了增加电动自行车的销量,常会违规改装电动自行车,例如非法改装控制器或电机,加装电池,非法提高车速等,但实际上此类改装电动自行车在改装后,会影响车辆的操纵稳定性和制动距离,也会影响骑行者的视觉以及判定力和反应时间,从而容易发生交通事故或者火灾,造成人身生命危害,因此,必须严厉打击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典型案例二】安福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福县洲湖镇某车行擅自销售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的电动自行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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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8日,安福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福县洲湖镇某车行擅自销售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16日,安福县局依法对安福县洲湖镇某车行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某品牌电动自行车中有5辆电动自行车造型与随车《电动自行车合格证》上标注的简图不一致,存在车身加装鞍座、加装后杠、后轮上方加装塑料件等情形,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涉案电动自行车申请扩展经确认合格后的合格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经查,当事人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从供货商采购违规加装上述配件的电动自行车进行销售,该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擅自销售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安福县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电动自行车擅自加长鞍座、加装后杠等行为,电动车极易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消费者人身安全难以保障。本案中,执法人员依靠现场细致检查,快速辨别假冒伪劣产品,提高了案件的查办效率,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典型案例三】吉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吉水县文水大道某电动车销售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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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1日,吉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吉水县文水大道某电动车销售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电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8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0日,吉水县局委托山东金质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绿源”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2台不同型号的“绿源”电动自行车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从浙江绿源电动车有限公司购进了6辆上述产品型号的“绿源”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共计1080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电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吉水县局依据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白沙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年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本刊记者从白沙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微信公众号“白沙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该局于2024年10月30日在官微上公布了2024年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据悉,今年以来,白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紧扣“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这一中心,持续推进“五项行动”和“铁拳”“守护消费”工作,重点打击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违法行为,坚决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要求,紧盯生产销售环节,坚决打击电动自行车非法拼改装行为,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白沙牙叉易欣车行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23日,白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县消防大队、县交警大队依法对白沙牙叉易欣车行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该车行待售的2辆“本铃”牌电动自行车整车外观与该车的《电动自行产品合格证》参数图不符,涉嫌存在改装的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共购进3辆“本铃”牌电动自行车进行销售,并将其中2辆的鞍座进行加长,并在踏板下面加装电池架,以上车辆均未售出。

      当事人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白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白沙邦溪宏兴摩托车修理店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19日,白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白沙邦溪宏兴摩托车修理店进行电动自行车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店内待售的1辆“绿佳”牌电动自行车,加长车鞍座、车后座加装金属护杠和背靠、电池输出端保护装置规格32A与说明书明示输出端保护装置规格的25A不符等,涉嫌存在改装的行为。

      经查,当事人于8月从儋州那大同新机电总汇的供货商处购进1辆“绿佳”牌电动自行车进行销售,截止到检查发现为止,未售出。当事人称未对该电动自行车进行改装,供货商发货过来时就已改装。

      当事人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白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白沙邦溪永华摩托车修理店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19日,白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白沙邦溪永华摩托车修理店进行电动自行车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店内待售的1辆“本铃”牌电动自行车、1辆“美扬”牌电动自行车,均加长鞍座、车后座都加装金属护杠、电池输出端保护装置规格与说明书明示输出端保护装置规格的25A不符等,涉嫌存在改装的行为。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从儋州那大一家供货商购进上述2辆电动自行车进行销售,截止到检查发现为止,未售出。当事人称未对该电动自行车进行改装,供货商发货过来时就已改装。

      当事人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白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白沙瑞通实业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在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当事人销售的标称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型号规格:TDT1259Z),经抽样检验,“标识与警示语”“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互认协同充电”项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GB42295-2022)的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购进2辆该型号电动自行车进行销售,以进货价售出1辆给检测机构用于抽检,剩余1辆未销售,已退回供应商,有进货票据及退货票据。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4年8月20日,白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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