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管理监督重点问题研究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张银丽
总编辑:韩杰 吉跃伟
摘要: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在我国刑罚体系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对于促进罪犯改造、回归社会具有重大意义。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不断推进,如何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监督,确保其顺利回归社会,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本文通过深入分析当前社区矫正管理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如交付执行衔接不当、监督力量薄弱、教育矫正效果不明显、部门协作不畅等,旨在探索加强社区矫正管理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包括强化监督队伍建设、提升信息化水平、完善部门协作机制等,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确保社区矫正对象得到有效监管,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法治建设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 交付执行监督 日常管理监督 信息共享机制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作用及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意义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
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性刑罚执行方式。它是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二)社区矫正的作用
1.对罪犯个人而言,有利于罪犯更好地改造。在社区环境中,罪犯可以在相对熟悉的生活场景下接受矫正,避免监狱高度封闭环境带来的与社会脱节的问题,能更有针对性地改变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比如,罪犯在社区可以一边正常工作,一边接受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正,维持正常的社会交往,有助于重新融入社会。
2.从社会角度讲,社区矫正能有效降低行刑成本。监狱的建设、运营和管理需要耗费大量资金,而社区矫正的成本相对较低。并且社区矫正可以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发动社区居民参与矫正工作,让社会力量在矫正过程中发挥作用,有助于增强社区的凝聚力和责任感。
3.从刑事司法体系来看,社区矫正体现了刑罚的人道主义精神。与单纯的监禁刑相比,更加注重人权保障,是刑罚执行理念的一种进步。同时,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多元化刑罚执行方式,丰富了刑事司法体系的内容,使刑罚执行方式更加灵活、科学,有利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
(三)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意义
1.维护法律权威和公正。一是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开展。检察监督能够促使社区矫正机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比如,监督矫正机构是否依法对矫正对象进行分类管理,防止出现违法违规操作,保证社区矫正这一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的合法性,维护法律的公正实施。二是保障刑罚执行的公平性。通过监督,可以避免社区矫正对象受到不公正的对待或者利用监管漏洞逃避刑罚。
2.预防和减少再犯罪。一是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监管。检察监督可以及时发现矫正对象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如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人机分离逃避监管等情况。通过监督矫正机构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如警告、收监等,有效约束矫正对象的行为,降低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二是提升矫正工作质量。监督社区矫正机构是否有效开展教育帮扶活动,如职业培训、心理辅导等是否真正落实。高质量的矫正工作有助于矫正对象更好地回归社会,从源头上减少再犯罪的发生。
3.促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一是规范矫正机构工作行为。检察监督可以发现社区矫正机构在工作中的不足之处,如档案管理混乱、工作记录不完整等问题,督促其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二是推动社区矫正制度完善。通过检察监督实践,能够总结经验,发现社区矫正法律和制度存在的漏洞或不合理之处。检察机关可以提出立法建议和制度改进意见,促进整个社区矫正制度的不断完善。
二、社区矫正对象管理监督中的重点问题及原因分析
社区矫正对象管理监督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罪犯改造和回归社会具有重大意义。笔者所在检察院在对辖区社区矫正机构巡回检察过程中,发现在社区矫正对象交付执行、日常监管、部门协作等方面存在问题,需要分析原因加以改进。
(一)交付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问题表现:交付执行工作衔接脱节导致部分社区矫正对象超期报到入矫。《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自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并在十日内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经调研,发现在矫对象存在超期报到情形。超期报到是对法律规定的公然违反,在破坏法律权威性的同时,亦加大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的可能性。
2.原因分析:一是交付通知环节不畅。在社区矫正的交付环节,存在信息传递不及时、不准确的情况。其一是社区矫正决定机关(特别是异地机关)未及时送达相关执行文书,且未在文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以电话、传真等方式提前联系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导致矫正机构收取文书迟滞,不能按时为社区矫正对象办理报到入矫手续。其二是部分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在向被告人送达判决书时,工作人员未口头明确告知社区矫正对象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的准确时间,亦未让矫正对象签写社区矫正告知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对报到时间进行明确、有效提示,导致社区矫正对象超期报到。二是社区工作人员工作疏漏导致超期报到。社区矫正机构在期内收到执行文书,但因工作人员工作疏漏,未及时通知社区矫正对象办理报到入矫手续。三是社区矫正对象法律意识淡薄。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和法律要求认识不足,没有充分意识到超期报到的严重性,认为晚几天报到没有太大关系,缺乏对法律程序和矫正制度的敬畏之心,甚至有的社区矫正对象对接受矫正存在抵触情绪,故意拖延报到时间,以此来表达对判决或矫正措施的不满。
(二)社区矫正日常管理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 监督管理力度不足,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利用监管漏洞人机分离逃避监管。
(1)问题表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等方式核实有关情况”。社区矫正对象入矫后,均需在手机上下载安装手机定位APP进行人脸识别、实时定位等,以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综合管理指挥平台的信息核查系统中收集、掌握社区矫正对象活动情况,判断其是否越界等。经调研,存在社区矫正对象运动轨迹长时间为点状人机分离情形。
(2)原因分析:一是社区矫正对象为逃避监管,准备两部以上手机,一部手机下载安装手机定位APP,每天在其方便的时间点进行一次生物验证后,便将该手机放置家中用于提交定位信息,另一部手机则随身携带外出使用,试图通过与定位手机人机分离的方式逃避监管,以便获得更大自由活动空间;二是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监督管理力度不足、工作能力及主动性不强,不能充分发挥社区矫正综合管理指挥平台的功能,不能通过查看平台收集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及时发现社区矫正对象逃避监管的行为。
2. 教育矫正效果不明显,矫正方案雷同化、个别教育流于形式。
(1)问题表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裁判内容和社区矫正对象的性别、年龄、心理特点、健康状况、犯罪原因、犯罪类型、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实现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矫正方案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等情况相应调整”。经调研,发现辖区各司法所均使用统一模板的矫正方案,且重点管理期和普通管理期矫正方案除“每周、每月”的差别外,无其他差别。个别教育谈话模板化、格式化,谈话内容无差别,不能体现对不同社区矫正对象的针对性教育。上述问题一方面导致矫正效果大打折扣,雷同化的矫正方案不能精准地针对矫正对象问题进行矫正。例如,对于因经济犯罪和因暴力犯罪的对象采用相同的心理辅导内容,很难触及他们的核心问题,从而无法有效改变其犯罪心理和行为习惯。另一方面也使得再犯罪风险增加,因矫正方案雷同、个别教育流于形式,无法真正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变错误观念和行为,缺乏有效引导,从而增加再犯罪的风险。
(2)原因分析:一是模板化操作倾向。部分社区矫正机构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往往采用统一的模板来制定矫正方案。这种模板通常涵盖基本的法律教育、社区服务和定期报到等常规内容,没有充分考虑每个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体差异,如犯罪类型、心理状况、家庭背景和社会关系等。二是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心理学、社会学等多领域专业知识,但专业人才相对匮乏。工作人员在缺乏足够专业培训的情况下,难以制定出个性化的矫正方案,只能依赖通用的标准方案。三是社区矫正工作负荷较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数量相对不足,一般一个司法所工作人员2-4人,其中,正式工作人员1名、司法社工1-2名,临时人员1名。面对众多的社区矫正对象,难以抽出足够时间和精力进行深入的个别教育,大多局限于传统的面对面谈话方式简单地完成规定的谈话次数,而无法真正关注每个对象的思想动态和行为变化,且未建立有效的跟踪评估机制,工作人员进行个别教育后,没有后续的评估环节来检验教育是否真正对社区矫正对象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导致个别教育往往只是走过场。
3.奖惩考核不到位。部分违反社区矫正工作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未被给予相应处罚。
(1)问题表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予以表扬。社区矫正对象违法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迅捷、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结果,可以作为认定其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是否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依据。”经调研,存在社区矫正对象未请假外出、不按规定进行生物验证、点状轨迹等,但未被给予训诫、警告处罚的情形。
(2)原因分析:一是部分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违规行为的重视程度不够,认为未请假外出或未进行生物验证等行为并非严重的违规,没有必要进行处罚,从而放松了对这类行为的监管和处理。这种主观上的轻视可能源于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识不足,或者是工作态度不认真、责任心不强。或者个别工作人员可能存在人情因素的干扰,与社区矫正对象有一定的私人关系或受到其他外部因素的影响,从而在处理违规行为时有所偏袒,不愿意给予处罚。二是未请假外出的认定可能存在证据缺失。比如,社区矫正对象声称自己因紧急情况外出且来不及请假,但又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情况的紧急性和必要性。若缺乏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来证实其违规行为,社区矫正机构难以确凿认定其未请假外出的事实,也就无法给予处罚;或者生物验证系统可能存在技术故障或数据传输问题,导致无法准确记录社区矫正对象的验证信息。据部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反应,存在因为系统原因导致社区矫正机构无法获取有效的生物验证数据或者轨迹数据生成迟滞情形,此种情况下,工作人员难以判断社区矫正对象是否按规定进行了验证或者运动轨迹是否越界或人机分离,从而无法贸然给予处罚。三是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外部对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力度不足,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督体系,导致社区矫正机构在处理违规行为时缺乏外部压力和约束。如果没有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检察机关的监督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等,社区矫正机构在是否给予处罚的问题上可能会存在随意性。
(三)司法机关在社区矫正对象信息共享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问题表现:社区矫正对象重新违法犯罪信息沟通不畅导致收监执行一系列工作受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被依法决定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或者因涉嫌犯新罪、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有关情况通知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和执行地县级人民检察院”。经调研,发现存在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因违法犯罪被采取上述措施后,本地或者异地公安机关未按规定通知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检察机关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甚至经催告后仍不送达或不及时送达情况,造成检察机关、社区矫正机构不能及时掌握矫正人员违法犯罪情况,影响后续建议收监执行等监督工作的开展。
2.原因分析:一是缺乏明确的通报流程和规范。司法机关没有建立起系统、清晰的信息通报制度,导致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面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违法犯罪情况时,不知道应当及时向社区矫正机构及执行地检察机关通报信息,或者不清楚该如何向检察机关通报,或者对通报的时间节点、通报方式等存在模糊认识。二是信息共享平台不健全。公检、司法行政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不完善,公安、检察无信息共享通道,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信息共享不完整,这使得公安机关作出的社区矫正人员违法犯罪信息无法及时、准确地传递到检察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影响通报工作的开展。检察机关亦无法通过网络系统随时查询、掌握社区矫正人员违法犯罪情况,只能被动依赖公安机关线下通报,信息获取方式单一,影响监督质效。三是对通报的法律责任认识不清。部分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对不及时通报或不通报社区矫正人员违法犯罪信息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认识不足,缺乏法律敬畏之心,从而在工作中未能严格按照规定履行通报职责。
三、社区矫正对象管理监督重点问题对策与建议
(一)针对社区矫正对象超期报到问题,建议通过优化交付执行环节、完善应急处理机制、严格监督和惩处进行改进。
1.优化交付执行环节。一是加强信息沟通。建立法院、监狱等交付执行机关与社区矫正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在社区矫正对象判决或裁定后,第一时间将包括报到时间、地点、所需材料以及违反规定的后果等详细信息准确无误地录入平台,确保社区矫正机构能及时接收并向矫正对象传达。对于一些关键信息,如报到截止日期,除书面通知外,还应通过电话、短信等多种方式告知社区矫正对象,确保信息能够有效送达,及时入矫。二是规范交付流程。明确交付执行的具体步骤和责任主体,制定详细的交付清单,确保法律文书等相关材料完整、及时地移交。例如,社区矫正决定机关自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可以电话、信息等便捷方式通知社区矫正机构做好接收准备,并及时送达执行文书,方便社区矫正机关通知社区矫正对象及时报到,从而实现矫正对象按时入矫的“双向奔赴”。
2.完善应急处理机制。一是设立不可抗力备案制度。当社区矫正对象因自然灾害、突发重大疾病等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按时报到时,应允许其或其家属通过电话等紧急联系方式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备情况。同时,要求他们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的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诊断书、当地政府关于自然灾害的证明等。二是灵活调整报到方式。对于因特殊情况无法亲自报到的矫正对象,可以考虑在确保监管安全的前提下,通过线上视频报到等方式进行初步登记,并在条件允许时及时补办现场报到手续。
3.严格监督和惩处。对于超期报到的社区矫正对象,根据超期时间长短、原因以及是否存在主观故意等因素,制定明确的惩处措施。例如,对于非主观故意且超期时间较短的,可以给予警告、增加社区服务时长等处罚;对于主观故意超期报到的,要严肃处理,包括重新评估风险等级、调整矫正方案,甚至依法收监执行等。
(二)针对社区矫正对象人机分离逃避监管、矫正方案雷同、教育矫正效果不明显、奖惩考核不到位等问题,建议通过借助矫正系统加强日常监管、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强化监督与考核等进行改进。
1.借助矫正系统加强日常监管。社区矫正机构在对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监管过程中,应积极借助社区矫正信息核查系统,加强数据分析,提高综合研判能力,除每日一次的生物验证外,对轨迹异常的社区矫正人员应格外留意,可通过电话通讯、实时视频等方式及时核查,破除监管漏洞,杜绝社区矫正对象人机分离逃避监管现象发生。对于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人员,建议社区矫正机构建立相应考核机制进行负面评价。
2.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专业培训,特别是个别教育技巧方面。培训内容可以包括犯罪学、心理学、教育学等知识,并且开展案例研讨、模拟教学等活动,提升工作者与矫正对象沟通、引导的能力,进而提升管理监督效果。
3.强化监督与考核。一是加强内部监督机制。在社区矫正机构内部设立专门的监督小组,对矫正方案的制定和个别教育的开展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方案是否符合对象特点、教育记录是否完整真实、矫正对象反馈如何等。对于发现的雷同化和流于形式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二是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将矫正方案的个性化程度和个别教育的实际效果作为重要考核指标。例如,通过矫正对象再犯罪率、心理测试结果改善情况、社会融入程度等来衡量矫正工作的成效。考核结果与工作人员的绩效、奖励挂钩,激励他们认真对待矫正方案制定和个别教育工作。
(三)针对司法机关在社区矫正对象违法犯罪信息沟通不畅问题,建议通过建立统一信息平台、加强制度建设、优化沟通流程、强化监督与考核进行改进。
1.建立统一信息平台。一是整合信息系统。由相关司法部门牵头,整合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社区矫正机构现有的信息系统。确保各个系统之间的数据接口兼容,实现信息的实时共享和自动推送。例如,当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再次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时,相关信息能立即同步到社区矫正机构和检察院、法院的系统中。二是搭建共享数据库。建立一个包含社区矫正对象基本信息、犯罪记录、矫正情况、违法犯罪线索等内容的共享数据库。所有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机关都可以根据权限访问和更新信息。数据库应具备安全可靠的数据存储和加密功能,保障信息的安全性。
2.加强制度建设。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由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社区矫正机构参加的联席会议。会议主要议题包括交流社区矫正对象违法犯罪信息沟通中存在的问题、讨论重大复杂案件、协调工作步骤等。联席会议可以每月或每季度召开一次,确保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二是设立专门联络人员。在各个司法机关内部设立专门负责社区矫正对象违法犯罪信息沟通的联络人员。联络人员应熟悉本单位和其他司法机关的工作流程,能够快速、准确地传递和接收信息。同时,对联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沟通协调能力。
3.强化监督与考核。一是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各司法机关内部设立监督部门,对本单位在社区矫正对象违法犯罪信息沟通工作中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信息是否及时准确传递、沟通机制是否有效运行等。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二是建立考核评价体系。建立考核评价体系,将司法机关在社区矫正对象违法犯罪信息沟通工作中的表现作为考核指标。考核指标可以包括信息通报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以及对信息的利用效果等。通过考核评价,激励各司法机关积极改善信息沟通不畅的问题。
中廉
时讯